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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员:“诚意金绝对不退” 这样合理吗?
北京房产超市   2009-10-29 15:01:49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时代商报   文字:【】【】【
  案例:

  几天前,小张来到了沈北某楼盘。在看沙盘、实地考察一番后,小张自认为楼盘的性价比还算可以。在与售楼员交流时,问题出现了。小张看好的15号楼,为二期,目前没有预售许可证,只能交诚意金,小张想这样也可以,但售楼员告诉小张,如果不买房,这1万元的诚意金是绝对不退的,这让小张难以理解:我交了诚意金,如果不买房理应退还,哪有不退之说。“凡是我的客户,诚意金交了,买房抵房款,不买一概不退”,售楼员语出惊人。

  揭秘:

  目前,不少开发商在楼盘还在打地基时就已开始通过诚意金的方式对外销售房源。少则需要数千元,多则数万元。诚意金即意向金,它不同于以前房开商所收取的定金或违约金,因为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意向金这一说法,所以房地产开发商收取“诚意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其收取时间又主要集中在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对合同的具体内容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仅能表明双方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向。诚意金对开发商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链接: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

  诚意金:即意向金,这在买房和卖房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主要是由于我们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交易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损害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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